资本市场重大判决:杜鹏飞受贿案终审维持原判
资本市场高度关注的案件——中信建投证券原投资银行业务管委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受贿案终审结果已出。根据7月初的财新报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中旬驳回了杜鹏飞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此次终审判决意味着杜鹏飞因受贿罪在去年12月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以60万元的罚金,以及410.64万元的违法所得依法被没收,这一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杜鹏飞是否符合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财联社指出,作为具有市场化选拔背景和国资管理职责的投资银行人员,杜鹏飞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与历史上许多相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同。
这一裁判思路表明,司法机关在评估国资券商核心岗位人员的身份时,更注重其实际履职职责,而非仅仅依据聘任方式或行政职级。
对于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国资券商的核心业务岗位,这意味着刑事合规的标准将更加严格。将来,所有依托国有资源开展业务并履行国资经营管理职责的人员,其执业行为都可能按照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投行业务领域的合规要求也将随之提高。
尽管司法程序已经结束,但争议并未完全平息。据财新报道,杜鹏飞的家属对二审结果不满,并计划向更高层级的法院申请再审。
回顾案件始末,2019年7月,杜鹏飞作为IPO项目负责人,在振华新材股东增资扩股期间,安排卢某出资150万元,通过老股东代持方式取得股份,而这些股份原本是老股东放弃认购的。
然而,在振华新材IPO申报过程中,杜鹏飞并未如实披露这一代持安排。到了2021年9月,振华新材高管参与IPO战略配售时,杜鹏飞违反规定出具了核查报告,声称认购资金全为自有资金,实际上他知道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借贷。
随着振华新材成功登陆科创板并在上市次年9月限售股解禁,上述代持股份出售后获利约410万元,其中杜鹏飞个人分得大约200万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显然是以杜鹏飞受贿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非法利益总额为基准进行判决,并非仅以个人实际所得作为没收违法所得的依据。